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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胜伟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鹤山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侯胜伟,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胜伟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胜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侯胜伟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侯胜伟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鹤山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张 玲二○一四年月六月十日书记员  尤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