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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湖南腾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腾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腾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詹某某。申请执行人湖南腾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274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腾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詹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53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詹某某收入人民币15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记香二○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