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教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教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塘,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高教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英。被告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昌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教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高教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人民陪审员 肖丽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