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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安陆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邬学万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学万,安陆国土资源局,唐克强,杨家银,秦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邬学万。被告安陆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陆市碧涢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文锦,该局局长。第三人唐克强。第三人杨家银。第三人秦晓莉。原告邬学万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邬学万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邬学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学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学万负担。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张明仁二○一四年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