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安陆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邬学万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学万,安陆国土资源局,唐克强,杨家银,秦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邬学万。被告安陆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陆市碧涢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文锦,该局局长。第三人唐克强。第三人杨家银。第三人秦晓莉。原告邬学万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邬学万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邬学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学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学万负担。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张明仁二○一四年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