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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海龙与郅金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龙,郅金松,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239号原告:魏海龙,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焦辉,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兆蕊,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被告:郅金松,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锋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郅金松,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4086713-6。负责人:马宝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峰,该公司职工。原告魏海龙与被告郅金松、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魏海龙负担3034元,本院减收3034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一四年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