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友波、李燕霞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友波,李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604-2号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文俊,局长。被执行人李友波,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粮农。被执行人李燕霞,女,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非诉审字第57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李友波、李燕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8725元及案件申请费5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燕霞的银行存款4404元至荣县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德伟代理审判员 曾文剑人民陪审员 卢玉贵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邹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