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曾祥根、刘丽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曾祥根,刘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邓进飞,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祥根。被执行人刘丽兰。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祥根、刘丽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麻行执初字第13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祥根、刘丽兰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觉履行了社会抚养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麻行执初字第1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保江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正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