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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海献与张金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献,张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张海献,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告张金平,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献诉被告张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献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张海献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O一四年元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