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蔡代祥与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毛高速LH2标项目部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代祥,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毛高速LH2标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2120号原告蔡代祥,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5月28日,汉滨区人,住本区大竹园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唐荣生,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沣西镇安谷村。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毛高速LH2标项目部。地址:汉滨区大竹园镇七堰社区。原告蔡代祥与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毛高速LH2标项目部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代祥以被告已给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蔡代祥负担。审 判 长 李 承审 判 员 崔 周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