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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超与被申请人程耿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超,程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超,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号*单元**楼*号,身份证号4209841986********。被申请人程耿,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碧石渡村碧石西街***号,暂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4207041986********。申请人王超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耿所有的鄂A900**号保时捷小型汽车或其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4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王超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江公寓A栋1单元10层5号的房屋[武房权证硚字第2005083**号]及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江公寓B栋1层3号的房屋[武房权证硚字第20070078**号]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程耿所有的鄂A900**号保时捷小型汽车或其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4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王超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江公寓A栋1单元10层5号的房屋[武房权证硚字第2005083**号]、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江公寓B栋1层3号的房屋[武房权证硚字第20070078**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良平二〇一四年元月七日书记员  汪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