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袁春成与林辉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成,林辉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袁春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蒋彬、陶建业,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辉煌,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成诉被告林辉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成于2014年元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林辉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春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000元,由原告袁春成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