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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8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杨春元、周芝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杨春元,周芝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857号原告陈勇,居民。被告杨春元,个体户。被告周芝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杨春元、周芝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春元、周芝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代理 审 判员 翟玉杰人民 陪 审员 姜凤玲二○一四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