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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罪犯袁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691号罪犯袁青,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祁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袁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袁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2分,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档。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为“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83.8分,无扣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袁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江云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二О一四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