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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段某某,女,生于1970年11月10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全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10月订婚,同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古历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98年10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原告稍有言语不顺就殴打原告。原告几乎每年被被告打两三次,1998年在原告怀孕5个月时被告将原告打得卧床不起,2009年古历腊月21日,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全身疼痛,被告不闻不问,同年古历腊月24日,原告趁被告不在家,只好偷偷外出打工,不敢回家,夫妻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夫妻分居生活已超过两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5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有一定婚姻基础,被告脾气不好是事实,打过原告是事实。被告每年有8个月时间在外打工,听别人说,原告在家打麻将,给孩子不好好做饭,被告在家期间,原告也打麻将,做完早饭就不见人了,为此事两人发生纠纷,相互打架。2009年古历腊月21日,为了原告打麻将,原、被告发生打架,同年古历腊月24日,原告趁被告不在家外出打工,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被告对原告还有夫妻感情,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10月订婚,同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古历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98年10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吵打架发生,2009年古历腊月21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打架,同年古历腊月24日,原告趁被告不在家外出打工,夫妻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未照顾孩子生活。2013年10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分割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表一份、原告书信一封、王某甲证言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判断离婚的唯一标准。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被告属自由恋爱,有一定婚姻基础,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两人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吵打架发生,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2009年古历腊月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以上,但是,2009年古历腊月,原告趁被告不在家外出打工,不照顾孩子生活,以逃避义务的方式达到夫妻分居生活两年以上的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原、被告应互谅互让,携手共建幸福美好的家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全林二○一四年元月三日书记员  郭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