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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余光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光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刑执字第114号罪犯余光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9年12月1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岳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940.6元。2000年4月5日交付执行。2000年4月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光辉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该犯系病犯,在监区病休,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2012年12月,因威胁干警被禁闭15天;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67.1分。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质量评估均为较好档。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