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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州怡基机电铁器工程有限公司与席武林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怡基机电铁器工程有限公司,席武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89号申请人:广州怡基机电铁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尹基,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小平,系该司行政干事.被申请人:席武林,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李琴,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燕,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170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以仲裁委认定席武林出勤、加班时间等有关事实有误为由,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170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答辩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1700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申请请求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170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丰民审 判 员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郑翠影李颖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