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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3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言铭与闻绍明、江桃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言铭,闻绍明,江桃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367-2号原告杨言铭,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襄城县人。被告闻绍明,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农,住本市应山办事处八一村。被告江桃英,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农,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言铭与被告闻绍明、江桃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言铭于2014年1日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言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言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言铭负担。审 判 长  方文琳审 判 员  杜春兰人民陪审员  方国强二0一四年元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开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