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3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言铭与闻绍明、江桃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言铭,闻绍明,江桃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367-2号原告杨言铭,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襄城县人。被告闻绍明,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农,住本市应山办事处八一村。被告江桃英,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农,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言铭与被告闻绍明、江桃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言铭于2014年1日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言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言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言铭负担。审 判 长 方文琳审 判 员 杜春兰人民陪审员 方国强二0一四年元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开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