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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于45_84e4c8538430b6b834eea0e559ae4538_于诉张民事判决书.doc诉张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海,张树林,苑亚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于连海,住辽宁省凌源市。身份证号:×××。被告张树林,住平泉县。被告苑亚静。原告于连海与张树林、苑亚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平民保字第1720号民事裁定。2014年7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张瑞国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连海、被告张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亚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连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树林于2012年收购滑子菇,欠原告滑子菇款5,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树林一直推脱至今未给付。后被告张树林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注明三月底付清。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滑子菇款人民币5,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树林辩称,原告说的属实,是欠原告5,100.00元,是因为做生意赔了所以没还上。被告苑亚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当庭举示如下证据:出具被告张树林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书写的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原告于连海滑子菇款玖仟元整(¥5100.00),3月底结清”。欠条上有张树林的签名。被告张树林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欠条是我书写的。对原告的证据,被告苑亚静未答辩也未出庭质证。对于原告出具的证据,本院做如下认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欠据一份,其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张树林表示认可,被告苑亚静未答辩也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所采信的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审查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张树林、苑亚静系夫妻,被告张树林向原告收购滑子菇,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注明欠原告滑子菇款5,100.00元,被告张树林庭审中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树林欠原告滑子菇款5,1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欠据一份予以证明,被告张树林亦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苑亚静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视为对自己应诉、答辩、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林、苑亚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于连海滑子菇款人民币5,100.00元,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二、保全费74.00元由被告张树林、苑亚静负担,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树林、苑亚静负担,二��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上诉费25.00元)。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韩 莹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