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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05

案件名称

蔡雪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雪霞,惠州市锦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蔡雪霞,女。被执行人惠州市锦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进港大道63号。法定代表人黄剑科。关于申请执行人蔡雪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锦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锦通物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蔡雪霞支付本案执行款9909.1元,补回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4元。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取执行费64元后余款10909.1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传审判员  杨志鸿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