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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汪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小祥,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汪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小祥名下座落于潜山县梅城镇碧荷园小区13栋04室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款已偿还了被执行人所欠本案申请执行的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小祥名下座落于潜山县梅城镇碧荷园小区13栋04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一四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