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关于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与陆永凯、张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陆永凯,张玉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负责人:叶华爱。委托代理人:张红兵,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永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红。上诉人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因与被上诉人陆永凯、张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0961民事裁定;三、准许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撤回原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耿 杰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