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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丽江饭店有限公司、湖北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中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责人:程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被执行人:某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武区民三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债务225727美元;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本金的利息103892.37美元(从1999年12月22日至2004年5月31日)以及自2004年6月1日至本判决去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以225727美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行外汇贷款利率给付);三、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某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454元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1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22482元。截止到2013年12月17日违约金、利息为36649.6美元(2013年12月17日美元兑换价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6.1108元)。合计3097668.13元{(225727+103892.37+131985.29+36649.6)*6.1108+30454+22482}。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7668.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四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