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宋丽申请执行李兰香、赵雪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134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李兰香,赵雪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343-1号申请执行人宋丽。被执行人李兰香。被执行人赵雪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包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70000元,诉讼费975元,执行费950元,总计71925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10日止;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4年6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兰香、赵雪环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1925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10日止;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4年6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夏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