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朋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7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第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在凤城五路夜市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未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城五路什字右转时,不慎撞上正在清扫马路的周某某(女,61岁),致周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12.9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款已付清,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亦表示谅解。审理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逮捕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撞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钰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四年××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