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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22-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超凡百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349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超凡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22-777号原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哲明。委托代理人齐岩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超凡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超凡百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五十六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五十六案按原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赖 晖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代理审判员  孙明靖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