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秀春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秀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71号罪犯杨秀春,男,1990年2月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凯里市龙头河步行街***号,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有困难证明)。于2011年1月14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春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春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