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江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李江,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二路*号山西证券大厦*楼。李江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咸仲裁字(2011)第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江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获悉该案为帝都花园集团系列案,应由秦都区法院办理。我院以(2014)咸执指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0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