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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静与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华路1号18号楼3单元1层西。法定代表人王育峰,该公司经理。张静与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9日作出咸仲裁字(2012)第266号裁决书。权利人张静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付给张静17264元了结此案,其余标的张静予以放弃。本案执行费300元由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2)第26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