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静与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华路1号18号楼3单元1层西。法定代表人王育峰,该公司经理。张静与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9日作出咸仲裁字(2012)第266号裁决书。权利人张静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付给张静17264元了结此案,其余标的张静予以放弃。本案执行费300元由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2)第26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