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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德早诉高涛锁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早,高涛锁,安徽省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405号原告:陈德早,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涛锁,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安徽省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董事长。原告陈德早诉被告高涛锁、安徽省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工资款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指的被告高涛锁、安徽省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原告诉指的承揽合同相对方,原告证据表明,该承揽合同关系相对方应为高清锁、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高涛锁、安徽省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德早对被告高涛锁、安徽省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珊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