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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民申请执行李久和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李玉巧,李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65-4号申请执行人李民,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李玉巧,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李久和,男,195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合民一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0月24日向被两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07年10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久和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助理审判员  王泽文助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