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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周敏诉被告徐平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敏,徐平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吴周敏.委托代理人徐朝勇,系原告吴周敏之夫。被告徐平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周敏诉被告徐平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周敏与被告徐平保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3年12月31日原告吴周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周民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海明二○一四年元月二日书记员  徐 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