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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化刚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化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43号罪犯杨化刚,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苗族,文盲,农民。原住凯里市舟溪镇,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雷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化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连带赔偿73291元(未履行)。于2009年12月15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化刚在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化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