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火明申请执行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159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火明,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598-1号申请人陈火明。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东流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俊,机构代码:70503934-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包民二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21484元,诉讼费1291元,执行费1722元,总计124497元及逾期利息(以90196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8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24497元及逾期利息(以90196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8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夏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