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伟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县麻河口镇金家铺村;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2005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抢劫罪,2008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年9月10日被南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9月13日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婷、被告人杨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x受黄文广(已另案处理)的邀集,伙同姚爱文、周理(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在胜辉大酒店强行勒索潘学运等人14800元,当天潘学运等凑了4800元给黄文广,并约定余下的10000元日后再付,姚分了200元给被告人杨x,第二天按黄文广的要求,潘学运将10000元给了姚爱文。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杨x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认了上述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杨x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向南县公安局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吴铁军,起了积极作用。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建军、龙玉珍、潘学运、沈万三、任春喜的陈述;同案犯姚爱文、周理的供述;被告人杨x的到案说明、立功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时,起了积极作用,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判决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