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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勇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刑执字第112号罪犯陈勇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9年7月4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岳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勇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9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湘刑核字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1999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1999年11月1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湘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830号刑事裁定,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辉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系病犯,在监区病休;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2013年5月,因私藏生产用机针扣考核分1分;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75.6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