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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谷城县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时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城县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某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谷城县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黄某甲,男,生于1971年2月21日,汉族,谷城县人。原告谷城县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县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谷城县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