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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民委员会与秦新爱、李二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民委员会,秦某,李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秦某,女,定州市人。被告李某,男,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秦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光亚二O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