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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休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叶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休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叶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叶某,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受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叶某相邻纠纷一案,因原告叶某与被告叶某达成协议,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某负担。审判员  汪瑷玲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