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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商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献怀、王全利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献怀,王全利,邱延庆,田立伟,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东营亨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献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延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立伟。原审被告: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沂州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徐学功,董事长。原审被告:东营亨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沂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彬,董事长。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献怀、王全利、邱延庆、田立伟、原审被告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景公司)、东营亨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正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利、被上诉人田立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城发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3元减半收取为13311.5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玉勇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安景黎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