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机构代码:01134641-0。法定代表人朱必堂,局长。被执行人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4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2)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元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2)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2)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2)第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0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