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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汉林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汉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55号罪犯杨汉林,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天柱县渡马乡桥坪村*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7日作出(2003)黔东刑一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未缴纳)。于2003年5月14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1月25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02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于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汉林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汉林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