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与汪春生、尚学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汪春生,尚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0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陈玉玲,行长。被执行人汪春生,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尚学凤,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尚学凤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学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华维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