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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与汪春生、尚学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汪春生,尚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0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陈玉玲,行长。被执行人汪春生,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尚学凤,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尚学凤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学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华维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