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郑保营寻衅滋事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保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5号罪犯郑保营,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保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宣判后,2008年8月22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郑保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郑保营于2006年11月18日,在温县南张羌镇卫沟村一饭店内,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打伤。罪犯郑保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郑保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保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保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