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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刑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郭观保强奸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观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刑执字第154号罪犯郭观保,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7年3月19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赫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观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益法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6月22日交付执行。2007年7月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观保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3.5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2013年二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2010年12月,因被评为优秀生产组长,奖考核分3分;2011年2月,因私藏使用手机禁闭反省七天;2011年4月,因私藏手机,记小过一次,扣考核分40分;2011年5月,因连带责任,扣考核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观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