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山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苏长华与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华,陈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山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苏长华,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尹家堡子村四组63号。委托代理人:史忠义,男,满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振兴巷繁荣小区4号楼2-1-2。被告:陈国军,男,满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聂家满族乡小金家沟村一组76号。委托代理人:杨荣春,女,铁岭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主任,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华诉被告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长华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长华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宇二〇一四年××月五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