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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刑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崔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传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038号罪犯崔传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1998)淮刑重字第0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因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2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皖刑终字第04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4月8日交付执行。2002年2月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1月25日、2008年1月18日、2010年11月4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崔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传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