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邓永凤与邓���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凤,邓永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邓永凤。委托代理人杨天照。被告邓永高。原告邓永凤与被告邓永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元月17日由审判员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永凤的委托代理人杨天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永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永凤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其父亲去世后,就其遗产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原告放弃父亲遗产继承权。2012年4月4日,双方在枝江市公证处进行了遗产继承公证,原告承诺放弃继承权并签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原告至今未付2000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付清欠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讼费用。被告邓永高书面辩称,1、被告因需照顾年迈母亲和病重妻子不能到庭应诉,请法庭谅解;2、欠条属实,是原告要求“不给现金就打欠条”,数额是原告要被告支付的,不存在双方协商,也不存在单方面附加条件的问题;3、被告是肯定要支付原告20000元的,但是现在很困难,今后就是贷款,也会向原告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原告邓永凤与被告邓永高之间协商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原告附条件放弃父亲遗产继承权。为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邓永凤现金20000元整(房屋继承权一次性了断)。(房屋过户手续办完后一次性结清)”。双方在枝江市公证处进行了遗产继承公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000元。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欠条影印件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邓永高就��告附条件放弃继承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接受欠条,已表明原、被告双方就继承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在枝江市公证处进行了遗产继承公证,其标的物过户到被告名下已符合相关房屋过户的条件,过户时间可由被告单方决定,被告应在合理时间内办完过户手续,向原告支付20000元。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永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邓永凤支付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邓永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