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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二初字第423号

雷佳孝诉夏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佳孝,夏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423号

原告:雷佳孝,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

被告:夏令,男,汉族,32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佳孝与被告夏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佳孝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佳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孙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