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1505-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被告徐守武。被告肖广春。被告张云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守武、肖广春、张云庆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以750000元为上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广艳
审 判 员 张新建
人民陪审员 徐 征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相益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