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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1505-1号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守武、肖广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守武,肖广春,张云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1505-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被告徐守武。被告肖广春。被告张云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守武、肖广春、张云庆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以750000元为上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广艳

审 判 员  张新建

人民陪审员  徐 征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相益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