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1960号
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运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战军,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浩 搜索“”